广东乐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乐鱼集团”)作为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知名智能家居企业。第1407896号“乐鱼”商标早在1999年3月15日提交注册申请,于2000年6月14日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1类晾衣架,并最早于2005年通过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胜诉判决:
2022年4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广东乐鱼集团诉乐鱼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鱼电器公司”和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凯达能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并当庭作出二审宣判,认定涉案第1407896号“乐鱼”商标为驰名商标,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17万元,判令乐鱼电器(中国)有限公司限期变更“乐鱼”企业字号。
(4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画面)
这一胜诉判决,标志着广东乐鱼集团历时两年多的维权之路画上了圆满的句点,宣告了广东乐鱼集团在积极打击侵权并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行动中,取得了显著成果,也为接下来维权行动的顺利开展注入强心剂。
然而胜利来之不易,在与佛山凯达能公司十数年间的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件中,我们从未停止过与侵权行为做斗争。广东乐鱼集团秉持着对侵权行为零容忍,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态度,在十数年间,与上述侵权方打了一场又一场的硬仗。
维权之路,任重而道远
乐鱼驰名商标闪耀光环的诱惑
自1999年以来,“乐鱼”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使用,商品畅销全国30余个省市自治区,年销售额稳居行业领先地位。20余年来,“乐鱼”商标被各级法院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后40余次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也多次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乐鱼”驰名商标闪耀光环的诱惑,加之彼时的乐鱼在家居领域已获得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与品牌声誉度。一些急功近利的企业便萌生出“搭便车”、“傍名牌”的念头,以身涉险,多次触犯法律的底线。
冒用商标,大肆宣传
广东乐鱼集团首次维权
2003年,佛山凯达能公司的关联方——时称“中山市乐鱼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乐鱼公司”),使用“乐鱼”字号进行企业字号登记和商业宣传,并将“乐鱼”商标用于其生产的抽油烟机、燃气灶产品,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家公司存在某种关系,造成消费者对两个企业和品牌产品的混淆误认。
2006年,广东乐鱼集团关联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控诉中山乐鱼公司商标侵权,认定1407896号“乐鱼”为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判决中山乐鱼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停止使用“乐鱼”字号、登报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经济损失。该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中山乐鱼公司再审申请。
当我们以为商标维权会以本轮我方胜诉为句点时,却不料这只是我们漫漫维权之路的开端。
无视司法判决,屡次触犯法律底线
多次更换名字,却依然不舍“乐鱼”
2009年11月20日,时称中山市乐鱼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老健明设立了中山市好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后于2013年1月30日更名为“中山市乐鱼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更名为“广东乐鱼电器有限公司”。因该企业名称中再次使用“乐鱼”字号涉嫌不正当竞争,被广东乐鱼集团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于2013年9月3日被广东省工商局责令变更企业名称。
花样不断,变相侵权
2013年7月24日,老健明通过让其妻子梁燕嫦担任法定代表人,成立乐鱼电器公司,股东为佛山凯达能公司和乐鱼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凯达能公司以设立新主体的形式继续使用“乐鱼”字号,并且十数年不间断地在第11 类抽油烟机、燃气灶商品上申请“乐鱼”、“Haotaitai乐鱼”商标而被商标局一一驳回。
零容忍,坚决打击侵权行为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法律层面新增多条知识产权保护条款,释放出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加大判赔力度的强烈信号。而这次商标侵权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重复侵权行为的严惩,依法平等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同时,知识产权战略向来是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乐鱼品牌创始人兼集团董事长沈汉标,作为中国早一批的民族企业家,20余年间,他一直致力于为广大家庭创造更加舒适的居家环境,同时深刻落实以“客户为本、持续创新、共创共享”的价值观,坚决捍卫知识产权。他表示,一个有价值的商标反映出的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乐鱼”商标知名的背后,是乐鱼集团长期以来的投入,以及对产品质量的高度重视,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